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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質檢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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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 442.4-2020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

          發布時間:2021/12/8 15:05:54 來源:貫奧儀器儀表 作者:便攜式多參數水質分析儀器 閱讀次數:

          標準適用范圍

            適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積物樣品采集、前處理、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工作。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沉積物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適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積物樣品采集、前處理、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工作。標準適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積物樣品采集、前處理、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工作。

          規范性引用文件

            適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積物樣品采集、前處理、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工作。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7378.3 海洋監測規范第3 部分:樣品采集、貯存與運輸

          GB 18668 海洋沉積物質量

          HJ 168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HJ 442.1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一部分總則

          HJ 442.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二部分數據處理與信息管理

          HJ 442.10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十部分評價及報告

          HJ 730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

          近岸海域沉積物質量監測一般要求

            近岸海域沉積物例行監測實施方案制定按HJ 442.1 相關要求執行,監測點位布設按HJ730 相關要求執行,數據處理與數據上報按HJ 442.2 要求執行,評價與報告按HJ 442.10 要求執行。

             國家確定的重要河口海灣和重點區域例行監測的沉積物監測頻次為每年1 次,其他區域可根據監測條件和評價要求按照每年1 次或每2 年1 次,采樣時間一般安排在7~8 月,與水質監測相結合。

            近岸海域沉積物例行監測的必測項目為GB 18668 中規定限值的項目及總磷、總氮;選測項目包括廢棄物及色(嗅、結構)、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病原體、氧化還原電位、沉積物類型等。

            其他監測中沉積物監測項目、時間、頻次等依據監測目的確定。

          免責聲明:本網站標準資料僅供參考,使用標準請以正式出版的標準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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