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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

          發布時間:2021/12/10 15:14:05 來源:貫奧儀器儀表 作者:便攜式多參數水質分析儀器 閱讀次數:

          適用范圍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規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質量樣品采集、保存與運輸、樣品制備、樣品分析、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內容。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適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的一般要求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例行監測實施方案制定按HJ 442.1 相關要求執行;監測點位布設按HJ 730 相關要求執行;數據處理與數據上報按HJ 442.2 要求執行;評價與報告按HJ 442.10要求執行。例行監測的生物質量監測頻次為一般每年進行一次,采樣時間安排在7~8 月或貝類成熟期。生物成熟期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確定,不同年份的采樣時間應保持一致。采集甲殼類、魚類和藻類樣品根據監測目的確定采樣的頻次和時間,采樣一般在捕撈期;養殖魚蝦類監測一般在成熟期;不同年份的采樣時間應保持一致。開展有毒赤潮監視或應急監測時,根據赤潮發生、發展或監視的需要,確定和適當調整頻次和時間。例行監測的必測項目為按GB 18421 規定的貝類污染評價項目;選測項目為監測區內域除GB 18421 規定的項目外的其他貝類污染因子、其他生物(甲殼類、魚類和藻類)質量的主要污染因子等。其他監測的生物質量監測項目、時間、頻次等依據監測目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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